目 录
一、征集篇………………………………………1
(一)义务兵征集………………………………1
1.征集时间……………………………………1
2.征集对象……………………………………1
3.征集程序……………………………………1
4.体检标准……………………………………3
5.政审标准……………………………………5
6.年龄标准……………………………………7
(二)直招士官征集…………………………7
1.征集时间……………………………………7
2.征集对象……………………………………7
3.征集程序……………………………………8
4.体检标准…………………………………9
5.政审标准…………………………………9
6.年龄标准…………………………………10
(三)女兵征集……………………………10
1.征集时间…………………………………10
2.征集对象……………………………………10
3.征集程序……………………………………12
4.体检标准……………………………………10
5.政审标准……………………………………12
6.年龄标准……………………………………12
二、成才篇……………………………………13
1.高中毕业生士兵报考军队院校的标准
与条件…………………………………………13
2.大专毕业生士兵专升本的标准与条件……13
3.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的标准与条件………14
4.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标准条件……………16
5.士兵报考士官学校的标准条件……………17
6.士兵考学、提干、保送的程序……………18
7.关于军队院校录取加分办法………………20
三、安置篇……………………………………22
1.符合安置工作的四种条件…………………22
2.安置工作程序………………………………22
3.国有企业招录退役士兵……………………22
4.扶持自主就业………………………………22
四、优抚篇……………………………………24
(一)现役士兵享受的优待政策……………24
(二)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抚政策……………26
1.义务兵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30
2.士官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33
3.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35
4.高校在校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37
五、法规篇……………………………………40
1.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征兵办公室《关于征集高原条件兵和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入伍工作的规定》(黑民优〔2001〕130号)…40
2.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印发《黑龙江省征接双方确保新兵质量的措施》的通知…………………44
3.中共黑龙江省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征兵工作监察机制》(龙纪〔2011〕3号)
(龙纪〔2011〕3号)…………………………………49
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2〕3号)………53
5.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黑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防部征兵办教育部高校司《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征集入伍工作的通知》
(政宣〔2012〕4号)…………………………………69
6.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黑卫医〔2012〕661号)……………………………………………76
7.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黑龙江省监察厅印发《黑龙江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纪〔2012〕45号)………………80
8.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民发〔2012〕185号)……………………………95
9.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99
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104
1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3号)…126
12.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132
13.《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迸征兵工作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号)……140
14.附表………………………………………151
(一)义务兵征集………………………………1
1.征集时间……………………………………1
2.征集对象……………………………………1
3.征集程序……………………………………1
4.体检标准……………………………………3
5.政审标准……………………………………5
6.年龄标准……………………………………7
(二)直招士官征集…………………………7
1.征集时间……………………………………7
2.征集对象……………………………………7
3.征集程序……………………………………8
4.体检标准…………………………………9
5.政审标准…………………………………9
6.年龄标准…………………………………10
(三)女兵征集……………………………10
1.征集时间…………………………………10
2.征集对象……………………………………10
3.征集程序……………………………………12
4.体检标准……………………………………10
5.政审标准……………………………………12
6.年龄标准……………………………………12
二、成才篇……………………………………13
1.高中毕业生士兵报考军队院校的标准
与条件…………………………………………13
2.大专毕业生士兵专升本的标准与条件……13
3.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的标准与条件………14
4.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标准条件……………16
5.士兵报考士官学校的标准条件……………17
6.士兵考学、提干、保送的程序……………18
7.关于军队院校录取加分办法………………20
三、安置篇……………………………………22
1.符合安置工作的四种条件…………………22
2.安置工作程序………………………………22
3.国有企业招录退役士兵……………………22
4.扶持自主就业………………………………22
四、优抚篇……………………………………24
(一)现役士兵享受的优待政策……………24
(二)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抚政策……………26
1.义务兵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30
2.士官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33
3.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35
4.高校在校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37
五、法规篇……………………………………40
1.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征兵办公室《关于征集高原条件兵和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入伍工作的规定》(黑民优〔2001〕130号)…40
2.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印发《黑龙江省征接双方确保新兵质量的措施》的通知…………………44
3.中共黑龙江省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征兵工作监察机制》(龙纪〔2011〕3号)
(龙纪〔2011〕3号)…………………………………49
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2〕3号)………53
5.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黑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防部征兵办教育部高校司《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征集入伍工作的通知》
(政宣〔2012〕4号)…………………………………69
6.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黑卫医〔2012〕661号)……………………………………………76
7.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黑龙江省监察厅印发《黑龙江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纪〔2012〕45号)………………80
8.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民发〔2012〕185号)……………………………95
9.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99
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104
1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3号)…126
12.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132
13.《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迸征兵工作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8号)……140
14.附表………………………………………151
征集篇
一、男义务兵征集
(一)征集时间
依据国防部征兵命令,自2013年开始实行夏秋季征兵,时间划分为:网上报名时间男生2月1日—8月5日。6月1日至7月10日进行体检、政审和审定新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集结束。
(二)征集对象
在校大学生,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当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入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三)征集程序
1.报名登记。在校男生和应届毕业生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报名登记。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户口所在地武装部登记报名。
高校在校生既可在学校所在地也可在户口所在地武装部登记报名,也可在《网上预征报名平台》进行报名。未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征兵期间需要补办网上预征手续,没有经过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体格检查。应征大学生接到体检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到县(区)征兵办公室设置的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3.政治审查。体检合格的应征青年应接受县(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审查。由地方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的户籍、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进行审查。
4.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开具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等。
5.检疫复查。新兵到达部队后,要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
(四)体检标准
主要依据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执行。
1.身高:男生160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
2.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30%,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千克
3.视力:初中文化人员左眼裸视不低于4.8,右眼裸视不低于4.9;高中文化人员左眼裸视不低于4.5,右眼裸视不低于4.7;大专以上文化人员左眼裸视不低于4.5,右眼裸视不低于4.6。
4.听力:双侧耳语均低于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5.文身瘢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厘米,着短袖身体其他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厘米,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他部位文身后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6.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2个),不合格。
7.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8.耳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9.嗅觉: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10.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11.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12.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13.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14.血压标准: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舒张压:≥60 mmHg;<90 mmHg
15.心电图: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16.腹部超声检查: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肝肾囊肿和血管瘤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3厘米,合格。轻、中度脂肪肝,合格。
(五)政审标准
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1.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
2.组织、参加反革命集团和其他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的。
3.向非法组织或国外、境外人员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的机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的。
4.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亲友关系密切(主要指应征青年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出逃国外、境外或在国外、境外参加特务和反动组织的有重大嫌疑的),政治上可疑的。
5.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会道门组织,并进行活动的。
6.文身图案和所刺“字”、“点”,带有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或者文身、刺字、点部位有碍军容的。
7.被判处过徒刑、拘役、管制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8.因违法犯罪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而未结案的,以及政法部门正在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
9.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过,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查看,开除团籍的。
10.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开除党籍、公职、劳动教养,以及严重问题尚未查清结论,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
11.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
(六)年龄标准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在校大学生18至22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二、直招士官征集
(一)征集时间
从3月份开始,8月份上旬结束。
(二)征集对象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当符合部队专业岗位需要,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在院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征集程序
1.报名登记。应征青年须携带身份证、毕业生、学生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所在乡镇(社区)武装部进行报名登记。普通高校大学应届毕业生也可登陆“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平台”查询招收专业,符合条件的可报名。
2.体格检查。应征青年接到体检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到县(区)征兵办公室设置的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3.政治审查。体检合格的应征青年应接受县(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审查。由地方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应征青年的户籍、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进行审查。
4.专业审定。地方公安、教育、兵役机关等部门核对预征对象专业名称及代码,核实职业资格证书。
5.签订协议。县(区)兵役机关、高校、应征青年、部队共同签订四方协议。
6.办理入伍手续。省征兵办组织复检复查,确定分配兵种方向。县(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开具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等。
7.检疫复查。新兵到达部队后,要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
(四)体检标准
主要依据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执行,具体参照义务兵体检标准。
(五)政审标准
由户口(高校)所在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体检合格的预征青年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和学历审查。政治审查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六)年龄标准
未婚,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7月31日)、女性年龄不超过23周岁。
三、女兵征集
黑龙江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女兵,
(一)征集时间
每年省军区通知网上报名起止时间;8月份,市、省征兵办组织体检、政审。
(二)征集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当年高中毕业后入读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或自考类院校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三)征集程序
1.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征集对象必须登陆“网上预征报名平台”(网址:zbbm.chsi.com.cn)实名注册登记报名,系统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库自动审核。
2.确定预征对象。县(区)征兵办公室登陆网上报名平台,根据系统赛选的人员,确定预征对象。
3.初检初审。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对预征女青年进行身高、体重、视力进行初检;对户口、学历、年龄进行初审,确定送检对象。
4.体格检查。省级征兵办公室抽调省卫生厅及相关医疗部门医务人员组织各地市送检对象集中进行体检(含心理检测项目)。
5.综合素质考评。省征兵办公室抽调人员组织考评组,采取验证证书、体能测试、现场问答等方式,对送检对象进行综合考评,现场公布考评成绩,进行综合排名确定预定新兵。
6.政治审查。由户口(高校)所在地方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应征青年的户籍、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进行审查。
7.审定新兵。定兵前,组织对预定新兵进行身体重点科目复查。省征兵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学历、年龄、体检、政审、复检等全部合格的青年进行综合评定总成绩排序,按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新兵名单。
8.公开公示。由省征兵办负责新兵名单进行公示。省征兵办负责分配兵员去向,组织发放入伍通知书及新兵服装。
(四)体检标准
主要依据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执行,具体参照义务兵体检标准。
(五)政审标准
由户口(高校)所在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体检合格的预征青年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和学历审查。政治审查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六)年龄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女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一、男义务兵征集
(一)征集时间
依据国防部征兵命令,自2013年开始实行夏秋季征兵,时间划分为:网上报名时间男生2月1日—8月5日。6月1日至7月10日进行体检、政审和审定新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集结束。
(二)征集对象
在校大学生,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当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入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三)征集程序
1.报名登记。在校男生和应届毕业生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报名登记。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户口所在地武装部登记报名。
高校在校生既可在学校所在地也可在户口所在地武装部登记报名,也可在《网上预征报名平台》进行报名。未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征兵期间需要补办网上预征手续,没有经过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体格检查。应征大学生接到体检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到县(区)征兵办公室设置的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3.政治审查。体检合格的应征青年应接受县(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审查。由地方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的户籍、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进行审查。
4.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开具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等。
5.检疫复查。新兵到达部队后,要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
(四)体检标准
主要依据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执行。
1.身高:男生160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
2.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30%,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千克
3.视力:初中文化人员左眼裸视不低于4.8,右眼裸视不低于4.9;高中文化人员左眼裸视不低于4.5,右眼裸视不低于4.7;大专以上文化人员左眼裸视不低于4.5,右眼裸视不低于4.6。
4.听力:双侧耳语均低于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5.文身瘢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厘米,着短袖身体其他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厘米,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他部位文身后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6.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2个),不合格。
7.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8.耳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9.嗅觉: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10.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11.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12.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13.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14.血压标准: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舒张压:≥60 mmHg;<90 mmHg
15.心电图: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16.腹部超声检查: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肝肾囊肿和血管瘤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3厘米,合格。轻、中度脂肪肝,合格。
(五)政审标准
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1.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
2.组织、参加反革命集团和其他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的。
3.向非法组织或国外、境外人员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的机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的。
4.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亲友关系密切(主要指应征青年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出逃国外、境外或在国外、境外参加特务和反动组织的有重大嫌疑的),政治上可疑的。
5.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会道门组织,并进行活动的。
6.文身图案和所刺“字”、“点”,带有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或者文身、刺字、点部位有碍军容的。
7.被判处过徒刑、拘役、管制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8.因违法犯罪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而未结案的,以及政法部门正在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
9.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过,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查看,开除团籍的。
10.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开除党籍、公职、劳动教养,以及严重问题尚未查清结论,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
11.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
(六)年龄标准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在校大学生18至22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二、直招士官征集
(一)征集时间
从3月份开始,8月份上旬结束。
(二)征集对象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当符合部队专业岗位需要,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在院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征集程序
1.报名登记。应征青年须携带身份证、毕业生、学生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所在乡镇(社区)武装部进行报名登记。普通高校大学应届毕业生也可登陆“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平台”查询招收专业,符合条件的可报名。
2.体格检查。应征青年接到体检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到县(区)征兵办公室设置的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3.政治审查。体检合格的应征青年应接受县(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审查。由地方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应征青年的户籍、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进行审查。
4.专业审定。地方公安、教育、兵役机关等部门核对预征对象专业名称及代码,核实职业资格证书。
5.签订协议。县(区)兵役机关、高校、应征青年、部队共同签订四方协议。
6.办理入伍手续。省征兵办组织复检复查,确定分配兵种方向。县(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开具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等。
7.检疫复查。新兵到达部队后,要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
(四)体检标准
主要依据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执行,具体参照义务兵体检标准。
(五)政审标准
由户口(高校)所在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体检合格的预征青年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和学历审查。政治审查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六)年龄标准
未婚,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7月31日)、女性年龄不超过23周岁。
三、女兵征集
黑龙江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女兵,
(一)征集时间
每年省军区通知网上报名起止时间;8月份,市、省征兵办组织体检、政审。
(二)征集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当年高中毕业后入读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或自考类院校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三)征集程序
1.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征集对象必须登陆“网上预征报名平台”(网址:zbbm.chsi.com.cn)实名注册登记报名,系统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库自动审核。
2.确定预征对象。县(区)征兵办公室登陆网上报名平台,根据系统赛选的人员,确定预征对象。
3.初检初审。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对预征女青年进行身高、体重、视力进行初检;对户口、学历、年龄进行初审,确定送检对象。
4.体格检查。省级征兵办公室抽调省卫生厅及相关医疗部门医务人员组织各地市送检对象集中进行体检(含心理检测项目)。
5.综合素质考评。省征兵办公室抽调人员组织考评组,采取验证证书、体能测试、现场问答等方式,对送检对象进行综合考评,现场公布考评成绩,进行综合排名确定预定新兵。
6.政治审查。由户口(高校)所在地方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应征青年的户籍、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进行审查。
7.审定新兵。定兵前,组织对预定新兵进行身体重点科目复查。省征兵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学历、年龄、体检、政审、复检等全部合格的青年进行综合评定总成绩排序,按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新兵名单。
8.公开公示。由省征兵办负责新兵名单进行公示。省征兵办负责分配兵员去向,组织发放入伍通知书及新兵服装。
(四)体检标准
主要依据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执行,具体参照义务兵体检标准。
(五)政审标准
由户口(高校)所在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体检合格的预征青年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和学历审查。政治审查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六)年龄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女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成才篇
一、高中毕业生士兵报考军队院校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5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二是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三是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四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且是未婚。五是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条件。
二、大专毕业生士兵专升本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4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二是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且学籍信息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数据中心注册;三是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宽1岁;四是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含)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不得推荐。除上述规定内容外,其他与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条件相同。
三、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7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三是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四是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五是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六是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七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另外,符合以上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1.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2.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3.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4.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5.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6.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7.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四、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标准条件
主要有9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立志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三是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是表现突出,军政素质兼优,有较高的群众威信;五是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技术尖子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六是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七是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八是必须获得1次二等功或者2次三等功以上奖励。立功条件中,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新闻报道立功的,不作为选拔条件。选拔对象任班长期间所在班集体立功的,可计入本人1次三等功奖励;2次立功间隔须满半年以上,且有1次是在推荐单位获得的;同一事由奖励只按1次掌握。奖励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1日。九是年龄不超过25周岁,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可放宽到26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
五、士兵报考士官学校的标准条件
1.政治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立志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纪律严明,服从命令听指挥,志愿服现役上士以上。
2.年龄条件:年龄不超过22周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
3.文化程度:报考中专的考生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大专的考生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条件: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5.考试科目:文化科目和军事科目。其中,报考中专文化科目包括语文、数学、政治、物理4门;报考大专的文化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政治、物理、化学)。军事科目:包括入伍训练和专业技能。
6.选拔程序:按照个人报名、基层推荐、文化测试、军事考核、思想考察、体格检查、组织审批的程序选拔考生。
六、士兵考学、提干、保送的程序
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士兵考学、提干、保送对象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选拔:
1.个人报名申请。士兵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报名申请,向组织汇报个人想法和愿望,并做出个人自我表现评价和正确服从组织安排的表态承诺。
2.基层组织推荐。党支部指导军人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组织全体官兵进行民主推荐, 参加推荐的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实有人数的五分之四,赞成人数少于参加人员三分之二的不得推荐。在此基础上,营连分别召开党委和支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评议,并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上报团级政治机关。
3.机关审查考核。依据基层推荐情况,各军分区和团级政治机关联合军务、作训、干部、纪检、卫生等业务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文化摸底、军事共同科目考核、身体检查等,重点考察推荐对象年龄、学历、服役时间、任职资格、立功受奖、军事素质、身体条件、现实表现、群众威信等是否符合上级规定的标准,坚持谁考核谁签字、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上下认可,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放宽条件等问题。
4.全程公开公示。在师团机关审查考核的基础上,师团两级要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宣布、政工网公示、电子公告、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形式,对考学提干保送的政策标准、条件名额和拟推荐对象审查考核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征求广大官兵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5.党委审查上报。师团两级党委专门召开会议,听取政治机关审查考核情况报告,并逐个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讨论表决,以党委名义正式写出报告报省军区政治部。有多名推荐对象的要排出顺序,并逐人说明情况。
七、关于军队院校录取加分办法
1.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5%加分投档。(1)本人被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2)父母(含非军人)为烈士的;(3)父母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0%加分投档。(1)本人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2)父母被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3)父母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的。
3.由军区级单位确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5%加分投档。(1)本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2)父母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连续工作满5年的现役干部。
4.由军区级单位确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投档。(1)父母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的现役干部;(2)参加军区级单位认定的重大军事行动的士兵;(3)少数民族士兵。
一、高中毕业生士兵报考军队院校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5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二是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三是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四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且是未婚。五是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条件。
二、大专毕业生士兵专升本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4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二是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且学籍信息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数据中心注册;三是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宽1岁;四是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含)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不得推荐。除上述规定内容外,其他与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条件相同。
三、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7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三是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四是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五是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六是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七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另外,符合以上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1.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2.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3.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4.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5.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6.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7.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四、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标准条件
主要有9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立志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三是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是表现突出,军政素质兼优,有较高的群众威信;五是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技术尖子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六是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七是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八是必须获得1次二等功或者2次三等功以上奖励。立功条件中,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新闻报道立功的,不作为选拔条件。选拔对象任班长期间所在班集体立功的,可计入本人1次三等功奖励;2次立功间隔须满半年以上,且有1次是在推荐单位获得的;同一事由奖励只按1次掌握。奖励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1日。九是年龄不超过25周岁,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可放宽到26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
五、士兵报考士官学校的标准条件
1.政治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立志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纪律严明,服从命令听指挥,志愿服现役上士以上。
2.年龄条件:年龄不超过22周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
3.文化程度:报考中专的考生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大专的考生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条件: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5.考试科目:文化科目和军事科目。其中,报考中专文化科目包括语文、数学、政治、物理4门;报考大专的文化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政治、物理、化学)。军事科目:包括入伍训练和专业技能。
6.选拔程序:按照个人报名、基层推荐、文化测试、军事考核、思想考察、体格检查、组织审批的程序选拔考生。
六、士兵考学、提干、保送的程序
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士兵考学、提干、保送对象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选拔:
1.个人报名申请。士兵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报名申请,向组织汇报个人想法和愿望,并做出个人自我表现评价和正确服从组织安排的表态承诺。
2.基层组织推荐。党支部指导军人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组织全体官兵进行民主推荐, 参加推荐的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实有人数的五分之四,赞成人数少于参加人员三分之二的不得推荐。在此基础上,营连分别召开党委和支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评议,并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上报团级政治机关。
3.机关审查考核。依据基层推荐情况,各军分区和团级政治机关联合军务、作训、干部、纪检、卫生等业务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文化摸底、军事共同科目考核、身体检查等,重点考察推荐对象年龄、学历、服役时间、任职资格、立功受奖、军事素质、身体条件、现实表现、群众威信等是否符合上级规定的标准,坚持谁考核谁签字、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上下认可,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放宽条件等问题。
4.全程公开公示。在师团机关审查考核的基础上,师团两级要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宣布、政工网公示、电子公告、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形式,对考学提干保送的政策标准、条件名额和拟推荐对象审查考核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征求广大官兵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5.党委审查上报。师团两级党委专门召开会议,听取政治机关审查考核情况报告,并逐个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讨论表决,以党委名义正式写出报告报省军区政治部。有多名推荐对象的要排出顺序,并逐人说明情况。
七、关于军队院校录取加分办法
1.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5%加分投档。(1)本人被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2)父母(含非军人)为烈士的;(3)父母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2.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0%加分投档。(1)本人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2)父母被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3)父母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的。
3.由军区级单位确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5%加分投档。(1)本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2)父母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连续工作满5年的现役干部。
4.由军区级单位确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投档。(1)父母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的现役干部;(2)参加军区级单位认定的重大军事行动的士兵;(3)少数民族士兵。
安置篇
(一)符合安排工作的四种条件
1.服现役满12年转业士官。
2.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二)安置工作程序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国有企业招录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数5%的工作岗位,用于招录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四)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间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优抚篇
一、现役士兵享受的优待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
(一)士官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子女教育等优先安排。
1.随军前士官家属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2.随军前士官家属未就业且无收入,一般地区可享受每月980元(13年1月从原来的882元涨至98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地方政府)和部队补助,艰苦地区可享受更高福利。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3.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前士官家属,享受一次性扶助金、减免税收等有关费用。(1)随军家属一次性自谋职业扶助金发放标准:随军事业工作单位(含与单位未保持劳动关系)的,参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随军事业工作单位(含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工龄不满五年的,再无工作单位自谋职业扶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一年工龄增加在岗位平均工资10%,工龄五年以上的,为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2)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4.随军前士官家属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大病统筹补助,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5.(住房保障)随军前士官家属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可申请分配调整相应级别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6.连队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 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每月享受100元)(三级以上军士长)和医疗补助费。
8.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单位按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
9.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10.随迁子女可在军地院校入托入学。
(二)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保险待遇,包括:现役士官免费医疗、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助;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伍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金等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三)现役军人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医疗优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义务兵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抚金或给予其他优待(金额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四)参加浏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或免收费用。
(五)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乘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
(六)大学在校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七)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义务兵免费邮递。
(八)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九)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对应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十)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十一)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十二)士兵家庭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士官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
(十四)士官按军衔级别,享受军人军衔工资、职业性津贴、工作性(岗位)津贴、生活性津贴、生活补助(享受伙食补贴、抚恤费、奖励工资、地区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和增资办法)。
(十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防暑降温费。
(十六)大学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退役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十七)大学生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
(十八)大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退役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2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面全部学费。
(十九)入伍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退伍后两年内允许入学(复学)。
(二十)入伍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服役期间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保留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退伍后允许复职复工。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二十一)入伍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聘用)人员的,退伍后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聘用)。
(二十二)入伍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役期间保留(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退伍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抚政策
(一)义务兵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1.享受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制度,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立功受奖的义务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家庭优待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最高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家庭优待金。
3.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全省实行统一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策。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标准发放。
4.特殊补助。高原条件兵义务兵期间生活补助金每人每年10000元;进藏条件兵义务兵期间生活补助金每人每年12000元。
5.部队发放退役金。退役义务兵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
6.退役后升学实行学费资助。对退役1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报到后,可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享受年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资助,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7.高考降录取分数段。入伍前为高中学历的士兵,退役后1年内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校的,录取分数段降10份;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
8.优先录用。(1)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2)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优秀退役士兵。(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5)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9.升学加分。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10.享受助学金。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11.享受免费培训指导。(1)义务兵退役后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2)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考指定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经考试录取的,在校期间免交学费、住宿、实习、技能鉴定等费用。(3)完成学校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院颁发的大专毕业证书,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3.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二)士官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官在享受义务兵退役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按照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2.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3.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4.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5.实行合同制的接收单位与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障退役士官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
6.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而选择安排工作的,应由安置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8.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享受政府购(建)房补助。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9.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0.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三)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士兵在享受义务兵退役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可计入学校初次就业率。
2.毕业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专科、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4.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5.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考生可凭身份证、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和士兵退役证,到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高校报名。
6.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黑龙江省省属院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20分。
7.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普通本科(专升本),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9.服役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10.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高校在校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在校生士兵在享受义务兵退役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2.保留入学资格。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3.可参加学校考试。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4.实行学费补偿代偿。专科、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5.额外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我省高等院校本省户籍的在校生应征入伍额外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16000元。
6.适当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7.学历升级优先。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指初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8.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一、现役士兵享受的优待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
(一)士官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子女教育等优先安排。
1.随军前士官家属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2.随军前士官家属未就业且无收入,一般地区可享受每月980元(13年1月从原来的882元涨至98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地方政府)和部队补助,艰苦地区可享受更高福利。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3.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前士官家属,享受一次性扶助金、减免税收等有关费用。(1)随军家属一次性自谋职业扶助金发放标准:随军事业工作单位(含与单位未保持劳动关系)的,参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随军事业工作单位(含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工龄不满五年的,再无工作单位自谋职业扶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一年工龄增加在岗位平均工资10%,工龄五年以上的,为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2)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4.随军前士官家属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大病统筹补助,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5.(住房保障)随军前士官家属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可申请分配调整相应级别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6.连队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 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每月享受100元)(三级以上军士长)和医疗补助费。
8.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单位按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
9.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10.随迁子女可在军地院校入托入学。
(二)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保险待遇,包括:现役士官免费医疗、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助;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伍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金等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三)现役军人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医疗优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义务兵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抚金或给予其他优待(金额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四)参加浏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或免收费用。
(五)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乘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
(六)大学在校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七)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义务兵免费邮递。
(八)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九)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对应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十)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十一)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十二)士兵家庭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士官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
(十四)士官按军衔级别,享受军人军衔工资、职业性津贴、工作性(岗位)津贴、生活性津贴、生活补助(享受伙食补贴、抚恤费、奖励工资、地区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和增资办法)。
(十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防暑降温费。
(十六)大学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退役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十七)大学生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
(十八)大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退役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2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面全部学费。
(十九)入伍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退伍后两年内允许入学(复学)。
(二十)入伍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服役期间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保留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退伍后允许复职复工。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二十一)入伍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聘用)人员的,退伍后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聘用)。
(二十二)入伍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役期间保留(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退伍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二、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抚政策
(一)义务兵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1.享受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制度,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立功受奖的义务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家庭优待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最高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家庭优待金。
3.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全省实行统一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策。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标准发放。
4.特殊补助。高原条件兵义务兵期间生活补助金每人每年10000元;进藏条件兵义务兵期间生活补助金每人每年12000元。
5.部队发放退役金。退役义务兵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
6.退役后升学实行学费资助。对退役1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报到后,可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享受年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资助,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7.高考降录取分数段。入伍前为高中学历的士兵,退役后1年内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校的,录取分数段降10份;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
8.优先录用。(1)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2)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优秀退役士兵。(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5)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9.升学加分。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10.享受助学金。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11.享受免费培训指导。(1)义务兵退役后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2)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考指定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经考试录取的,在校期间免交学费、住宿、实习、技能鉴定等费用。(3)完成学校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院颁发的大专毕业证书,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3.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二)士官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官在享受义务兵退役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按照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2.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3.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4.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5.实行合同制的接收单位与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障退役士官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
6.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而选择安排工作的,应由安置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8.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享受政府购(建)房补助。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9.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0.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三)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士兵在享受义务兵退役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可计入学校初次就业率。
2.毕业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专科、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4.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5.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考生可凭身份证、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和士兵退役证,到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高校报名。
6.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黑龙江省省属院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20分。
7.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普通本科(专升本),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9.服役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10.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高校在校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在校生士兵在享受义务兵退役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2.保留入学资格。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3.可参加学校考试。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4.实行学费补偿代偿。专科、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5.额外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我省高等院校本省户籍的在校生应征入伍额外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16000元。
6.适当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7.学历升级优先。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指初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8.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法规篇
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征兵办公室
关于征集高原条件兵和高等学校
在校生入伍工作的规定
(2001年10月21日 黑民优〔2001〕130号)
根据沈阳军区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高原条件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要求,为鼓励应征青年踊跃参军,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做好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经省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就征集高原条件兵和高等学校在校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高原条件兵征集工作的规定
(一)分配原则。按“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分配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按照均衡兵役负担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和青年身体素质状况,合理确定各市(地、农垦总局)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各市(地、农垦总局)分配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时要相对集中,一般一个县(市)应不少于20人。
(二)优待办法。高原条件义务兵除享受普通义务兵的优待政策外,给予特别优待。1、给高原条件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每人每年1万元高原生活补助,由省财政解决50%,其余50%由地、市、县人民政府(农垦总局)负责解决,不能由乡镇负担。并根据省征兵办公室征集新兵分拨计划逐级把高原条件兵生活补助下拨到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农垦分局)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由义务兵家属持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高原条件兵证明书》,到县(市、区、农垦分局)民政部门领取。2、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退出现役后凭《高原条件兵证明书》可转为原征集的市、县(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3、高原条件兵服现役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和父母工作单位应对其父母工作和家庭生活给予照顾。
(三)安置办法。高原条件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按现行安置政策优先安置;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按照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安置办法,由原征集的县(市、区)安置。
二、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工作的规定
征集的范围和对象、征集的条件和标准、征集的程序和办法、保留学籍和复学、征集的组织领导按〔2001〕参联字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征集员额。按照均衡负担兵役义务的原则,征集在校大学生所需员额,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地)在非农征集任务数内调整解决。
(二)优待和退役安置。在校大学生服现役期间,由其学校所在市按本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给予优待。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出现役后不复学要求安置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在本市范围内优先安置。
今年暂在黑龙江大学进行征集高等学校在校生试点,以后根据上级要求,由省教育厅和省征兵办公室结合实际确定征集在校生的范围。另外,凡国家统招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入伍退出现役后优先安置,国家机关在招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特别是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对于巩固和维护我国边防、少数民族地区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征集高原条件兵摆到突出位置,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征兵办公室
关于征集高原条件兵和高等学校
在校生入伍工作的规定
(2001年10月21日 黑民优〔2001〕130号)
根据沈阳军区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高原条件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要求,为鼓励应征青年踊跃参军,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做好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经省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就征集高原条件兵和高等学校在校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高原条件兵征集工作的规定
(一)分配原则。按“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分配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按照均衡兵役负担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和青年身体素质状况,合理确定各市(地、农垦总局)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各市(地、农垦总局)分配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时要相对集中,一般一个县(市)应不少于20人。
(二)优待办法。高原条件义务兵除享受普通义务兵的优待政策外,给予特别优待。1、给高原条件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每人每年1万元高原生活补助,由省财政解决50%,其余50%由地、市、县人民政府(农垦总局)负责解决,不能由乡镇负担。并根据省征兵办公室征集新兵分拨计划逐级把高原条件兵生活补助下拨到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农垦分局)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由义务兵家属持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高原条件兵证明书》,到县(市、区、农垦分局)民政部门领取。2、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退出现役后凭《高原条件兵证明书》可转为原征集的市、县(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3、高原条件兵服现役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和父母工作单位应对其父母工作和家庭生活给予照顾。
(三)安置办法。高原条件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按现行安置政策优先安置;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按照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安置办法,由原征集的县(市、区)安置。
二、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工作的规定
征集的范围和对象、征集的条件和标准、征集的程序和办法、保留学籍和复学、征集的组织领导按〔2001〕参联字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征集员额。按照均衡负担兵役义务的原则,征集在校大学生所需员额,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地)在非农征集任务数内调整解决。
(二)优待和退役安置。在校大学生服现役期间,由其学校所在市按本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给予优待。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出现役后不复学要求安置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在本市范围内优先安置。
今年暂在黑龙江大学进行征集高等学校在校生试点,以后根据上级要求,由省教育厅和省征兵办公室结合实际确定征集在校生的范围。另外,凡国家统招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入伍退出现役后优先安置,国家机关在招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特别是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对于巩固和维护我国边防、少数民族地区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征集高原条件兵摆到突出位置,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
黑龙江省征接兵双方确保新兵质量的措施
(2005年10月29日〔2005〕黑征字第33号)
为高标准做好黑龙江省今冬的征兵工作,确保新兵质量,依据征兵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接兵双方确保新兵质量的措施。
一、征接双方应共同做到
l.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事关国防和军队质量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兵员质量的极端重要性,要把为部队输送优秀青年作为实现“打得赢”和“不变质”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征接兵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新兵质量。
2.落实法规,严格程序。认真落实《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廉洁征兵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度及总部、军区、省军区和部队关于征接兵工作的规定及要求,坚决做到依法征接兵、严格按程序征接兵。
3.熟悉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学习有关征集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征集标准、条件、程序和方法,尤其要熟悉今年新增加的体检内容,严把新兵政治、身体、年龄、文化等质量关口,确保新兵质量。
4.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征接兵工作人员要自觉做到严守纪律,洁身自好。不替不合格兵说情,不送、不接人情兵、关系兵,不徇私舞弊,不索要收受钱物,不接受请吃,不刁难新兵家长,自觉树立和维护部队的良好形象。
5.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以提高新兵质量,圆满完成征接任务为共同目标,勤沟通,多协商,妥善解决征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接兵单位对兵役机关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兵役机关要指导接兵干部开展好工作,征兵工作结束后,要填写《接兵情况反馈表》,向其单位准确反馈接兵期间的全面情况。
二、征集部门应做到
l.牢固树立为部队建设服务的思想。要以向部队输送优秀兵员为己任,切实增强主人翁意识,精心筹划,严密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2.认真落实党委管征制度。凡涉及征兵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坚持由党委研究决定,尤其在定兵问题上,必须坚持党委和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坚决防止和杜绝个人说了算的问题。
3.严格政治审查。坚持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制度,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政治审查力度,对每个预征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社会交往、家庭状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都要进行详细了解,切实掌握真实情况,坚决杜绝有政治问题的青年混入部队。
4.严把身体质量关。抽调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并认真组织岗前培训,尤其要熟悉新增加的吸食毒品和艾滋病两项检测内容,正确掌握标准;坚持封闭式体检,规范体检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体检标准。
5.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征兵,不得以征兵难或照顾地方关系等为借口,擅自放宽年龄、文化、身体等条件;不得安排城镇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指标入伍;不得征集异地兵;不得为接兵部队提供空白入伍手续。
6.认真落实责任制。完善和认真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把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人身上,谁出了问题,就严肃追究谁的责任。
7.严格落实公示制。严格按照征兵工作公示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把征兵公示环节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进行公示。张榜公示要公示到应征青年所居住的社区、村(屯)或所在的工作单位、学校。
8.妥善做好接兵部队的服务保障工作。按照规定安排接兵干部参加体检、走访、审定新兵等工作,努力帮助接兵干部解决接兵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接兵部队应做到
l.自觉服从领导。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开展接兵工作。要做到多请示、多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有关征兵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并结合接兵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2.积极配合兵役机关搞好征兵工作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走访调查等时机,大力宣传兵役法规,地方政府的优抚安置政策,主动介绍本部队情况,帮助适龄青年解决现实思想问题,调动青年入伍积极性。
3.配合兵役机关严格审查把关。深入开展走访调查,适时向兵役机关反馈应征青年的有关情况,特别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兵役机关沟通。积极主动参与征兵体检、政审和审批定兵等各项工作,配合兵役机关实施共同把关。
4.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接兵职责,不搞变通,不放宽接兵条件,不以任何借口向兵役机关提出带空白入伍手续、为异地青年办理入伍手续、跨地区私自调兵等不合理要求。严格遵守本部队和接兵地区有关廉洁征兵的制度规定,不索要、不收受应征青年家长钱物,不涉足不健康场所,严格自律,自觉维护部队的良好形象。
中共黑龙江省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印发《黑龙江省军区征兵工作
监察机制(试行)》的通知
(2011年9月26日龙纪〔201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廉洁征兵工作,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兵员征集工作顺利进行和兵员质量,根据新的形势任务,省军区纪委制定了征兵工作监察机制(试行),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军区征兵工作监察机制
(试行)
(试行)
为确保征兵工作圆满、顺利、廉洁,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不正之风,依据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以下十项机制。
一、勤廉教育机制。加强对征兵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即:组织进行一次勤政廉政谈话,谈话以积极应对征兵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树立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为主要内容;组织撰写一份廉洁征兵保证书,送本级征兵办备案留存;组织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切实增强征兵人员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组织学习一次上级关于征兵工作的制度规定,确保征兵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二、名额备案机制。各级动员部门要将年度征集兵员的数量、各军兵种具体征集条件及要求报所在同级单位纪委备案。名额分配坚持一次性到位,不得私自预留征集名额。如有特殊情况需对征集任务进行调控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通报所在师级单位纪委。
三、公开公示机制。征兵工作必须按规定公开透明,各人武部上站体检名单、体检政审合格名单、预定新兵名单、批准入伍名单要不迟于1天进行公示,并主动报请师级单位纪委进行监督、备案。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不按规定公布的,追究领导的责任。
四、全程监督机制。各级纪委监察人员要对应征青年的政审、体检、心理测试、文化考试、成绩录入等进行现场监督,特别是要对公开征集女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今冬征兵工作无违纪、无事故。
五、列席会议机制。省军区纪委派出的监察人员要列席省征兵办公室会议,师级单位纪委派出的监察人员要列席各地市征兵办公室会议和各人武部党委定兵会,主要监督党委集体领导征兵工作制度是否落实,防止个人说了算。
六、联合签字机制。地方公安、卫生、教育、人武部负责人及纪检监察人员要在定兵会议记录上联合签字确认,定兵名单未经在场纪委监察人员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七、协调沟通机制。各级纪委要加强与地方纪委的沟通联系,协调地方纪委加强对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地方人员的违纪线索,积极配合查办案件;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转来涉及军队人员的问题线索,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向地方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查处情况。
八、情况反馈机制。各级纪委要主动与接兵干部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联系沟通,反馈接兵人员接兵期间的廉洁自律等现实表现。
九、举报查处机制。各级纪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定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人员要深入到体检站、政审片区直接查询,听取应征青年、家长和群众反映,对相关问题要查清事实,尽快解决。
十、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各岗和个人责任。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顶风违纪行为,坚持严查重处,决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维护法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勤廉教育机制。加强对征兵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即:组织进行一次勤政廉政谈话,谈话以积极应对征兵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树立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为主要内容;组织撰写一份廉洁征兵保证书,送本级征兵办备案留存;组织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切实增强征兵人员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组织学习一次上级关于征兵工作的制度规定,确保征兵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二、名额备案机制。各级动员部门要将年度征集兵员的数量、各军兵种具体征集条件及要求报所在同级单位纪委备案。名额分配坚持一次性到位,不得私自预留征集名额。如有特殊情况需对征集任务进行调控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通报所在师级单位纪委。
三、公开公示机制。征兵工作必须按规定公开透明,各人武部上站体检名单、体检政审合格名单、预定新兵名单、批准入伍名单要不迟于1天进行公示,并主动报请师级单位纪委进行监督、备案。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不按规定公布的,追究领导的责任。
四、全程监督机制。各级纪委监察人员要对应征青年的政审、体检、心理测试、文化考试、成绩录入等进行现场监督,特别是要对公开征集女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今冬征兵工作无违纪、无事故。
五、列席会议机制。省军区纪委派出的监察人员要列席省征兵办公室会议,师级单位纪委派出的监察人员要列席各地市征兵办公室会议和各人武部党委定兵会,主要监督党委集体领导征兵工作制度是否落实,防止个人说了算。
六、联合签字机制。地方公安、卫生、教育、人武部负责人及纪检监察人员要在定兵会议记录上联合签字确认,定兵名单未经在场纪委监察人员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七、协调沟通机制。各级纪委要加强与地方纪委的沟通联系,协调地方纪委加强对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地方人员的违纪线索,积极配合查办案件;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转来涉及军队人员的问题线索,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向地方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查处情况。
八、情况反馈机制。各级纪委要主动与接兵干部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联系沟通,反馈接兵人员接兵期间的廉洁自律等现实表现。
九、举报查处机制。各级纪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定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人员要深入到体检站、政审片区直接查询,听取应征青年、家长和群众反映,对相关问题要查清事实,尽快解决。
十、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各岗和个人责任。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顶风违纪行为,坚持严查重处,决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维护法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全日制高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知
(2012年2月7日黑教联(2012)3号)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招收普通大专班的成人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1)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征集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我省大学生入伍征集工作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征集大学生入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预征工作纳入学校 “一把手”工程,成立学校预征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单位,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协调好武装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宣传部、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保证每件事情、每个环节,都有要求、有落实。主动和兵役部门沟通联系,积极配合,明确职责,做好对接,抓好工作推进落实。要积极配合兵役机关搞好宣传发动、应征报名和体检政审等工作,加强对工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努力使更多的有参军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都能够顺利应征。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高校要建立完善的征兵宣传长效机制,把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防教育体系,贯穿军训、教育、征兵准备和实施的全过程。各地教育系统以及各高校要主动与兵役系统密切合作,以每年5月第二周的“征兵宣传周”和10月“征兵宣传月”为抓手,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创新形式,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开展政策宣讲工作。各高校要广泛张贴宣传海报,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的政策以及具体实施办法;要做到“五个一”,即每个学校至少举办一次大型政策咨询活动,一次现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典型专场报告会,每个院系开展一次政策宣讲活动,每个班级开展一次主题党团活动,给每位男性毕业生发一条征兵信息短信。
二是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把宣传动员工作覆盖到每一个院、系、班,工作不留死角。尤其是对在校外实习的毕业班学生,高校要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对他们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同时,对有当兵意愿的毕业生进行重点指导和服务。
三是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要紧密结合兵役法规、我军优良传统、国际国内形势等内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成才报国教育,使宣传动员更具针对性,更富时代性。同时,要对低年级学生及早开展应征入伍宣传教育,纳入新生军训、军事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程、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切实把当代大学生中蕴藏的爱国之志和报国热情,转化为大学生听从召唤、携笔从戎、履行义务、献身国防的实际行动。要把校园宣传和社会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当兵光荣、参军报国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落实相关政策,努力激发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 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或升学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各高校要深刻领会掌握入伍大学生义务兵经济补助、优秀士兵直接提干、退役后升学、就业优惠政策和退役安置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征兵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准备入伍的大学生理解国家义务兵安置改革及相关政策变化。
(一)积极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先政策
1.入伍条件优先。大学生应征入伍没有专业限制,除需要满足公民应征入伍的基本政治、身体条件外,年龄上,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周岁。
2.高校毕业生优先。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高校毕业生本人持《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前,县级兵役机关要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安排其上站体检。组织高校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的“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政审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入伍前,《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
3.选拔使用优先。对符合选取士官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对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士兵,以及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的可确定为提干对象;对国家“211工程”等重点高校、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大学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下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获得二等功、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或者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雄人物的,以及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士兵选拔对象,年龄可再放宽1岁。
高校毕业生入伍第二年可以考军校,文化课程为全军士兵考学统一课程,年龄限制放宽到23周岁。
(二)提高入伍大学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优待标准
1.毕业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文件要求,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在校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文件要求,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3.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4.退役金及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给予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城镇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农村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补助资金在士兵退役报到后1个月内由安置地县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5.入伍优待金。将2011年冬季征集的农村户籍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今后根据上年度各地农村年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每年均作相应调整;将城镇义务兵户籍大学生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应征入伍的我省高等学校本省户籍的在校生还额外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16000元。
6.特殊补助。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进藏兵同时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的优待补助。
(三)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入伍在校学生的学业问题
l.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1号)要求,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2.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3.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四)切实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
1.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可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招生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
2.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普通本科(专升本),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3.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考生可凭身份证、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和士兵退役证,到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高校报名。
5.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黑龙江省省属院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20分。
6.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五)切实做好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1.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可计入学校初次就业率。
2.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4.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5.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优秀退役士兵。
7.享受免费培训指导。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加强退役复学大学生和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研究细化教学管理、就业指导、经费保障等具体办法,确保落到实处。
四、强化管理服务,确保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健康开展
一是做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做好入伍在校生和毕业生的补偿代偿工作,既关系到入伍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政府的信誉。各地、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入伍的大学生都能及时获得补偿代偿。
二是强化后续服务。2011年末是2009年大批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士兵的退役时间,做好这批毕业生士兵的服务和安置工作,既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来源,也是调动当前大学生参军入伍积极性的重要方面,对保持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可持续开展、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为退役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好报考硕士研究生、专升本、报考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优惠政策,配合做好退役安置和学费资助工作。
三是各高校与当地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各高校要配合当地兵役部门,及时把初检初审合格、有志投身军营的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实施跟踪管理教育,集中征兵时优先征集入伍。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奖惩机制
依法征兵是有效征集大学生入伍的保证。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考核机制,建立省教育厅、高校、院系“三级”大学生征兵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一是强化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责任。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学校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未完成省教育厅下达的预征任务的学校,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要减指标;取消评选高校征兵或预征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资格。
二是鼓励高校积极动员大学生应征入伍。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计入本校当年就业率。对于征兵工作成绩突出的高校,在年度招生计划上予以支持。
三是严肃高校征兵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廉洁征兵若干规定》,加大对征兵相关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教育力度,加强高校征兵纪律建设。对为大学生出具假证明材料的,在报名或预征登记、体检中弄虚作假的,人为淘汰合格大学生的,或不允许在校生应征入伍的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我厅在预征和征兵期间设立举报电子信箱(82346978@163.com)、举报电话0451-82353778,各学校也要将本校的举报方式公布在学校校园网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黑龙江省教育厅
转发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
征集入伍工作的通知》
(2012年10月23日龙征〔2012〕4号)
现将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征集入伍工作的通知》(国征〔2012〕1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挖掘潜力,确保抓出实效。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大庆市大学生征集比例要达到征集任务数的20%以上,其他市(地)大学生征集比例要达到征集任务数的15%以上。各市(地)要据此明确各县(市、区)征集的具体比例,并将其作为评选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征集比例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原则上不得参加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附件: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
征集入伍工作的通知
(2012年10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2012年冬季征兵命令,切实抓好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征集入伍工作,从源头上提高部队士兵队伍整体素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认清形势要求,强化组织领导
征集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服兵役,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国防军队建设紧迫需求,利用国民教育资源为部队输送高素质人才的重大战略举措,事关军队长远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修改颁布的《兵役法》,取消了高校在校生缓征的规定,放宽了高校毕业生征集年龄。今冬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命令中专门强调要把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作为征集的重点,为各地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清形势任务的变化,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征集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作为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兵役机关要发挥牵头主导作用,建立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协调沟通机制,准确掌握辖区内符合征集条件的大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征集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兵役机关精心组织筹划,积极指导各高校做好相关工作。各高校要健全征兵工作组织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学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主抓的工作机制,保证征集大学生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参军热情
加强征兵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对于激发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参军积极性至关重要。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各方宣传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征兵宣传和国防教育活动,组织毕业生和在校生参加10月22日-26日举办的“2012年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活动”(活动网址:http∶//www.ncss.org.cn/2012zbzx/),营造当兵是义务、当兵很光荣、当兵能成才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强化依法服兵役意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履行兵役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把个人奋斗同军队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宣传近年来国家、军队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大学生服役时间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士兵考学提干、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等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政策,要客观完整准确地向大学生讲清楚说明白,帮助他们算清“政治账”、“经济账”和“成长账”,激发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内在动力。宣传教育要适应大学生思想行动特点,注重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开展征兵政策咨询和宣传教育,贴近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做工作,为大学生参军入伍营造良好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征集质量
大学生入伍数量和质量,是检验各地征集大学生工作的基本标准。省、地、县征兵办公室要明确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征集的具体数量比例,把征集大学生入伍作为硬任务。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精心组织筹划,抓住关键环节做工作,充分考虑预征与征兵时间相隔半年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巩固预征成果,防止预征对象流失。征兵开始前,高校要提醒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县级兵役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的联系、管理和教育工作,提前将参加报名、体检的时间和有关具体事项通告预征对象本人。在发动网上预征对象应征的同时,要重视未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2013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2012年新入学学生的应征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参军积极性。征集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合格的大学文化程度青年未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四、搞好服务保障,落实政策待遇
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真心诚意为预征对象服务,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要指导他们进行网上报名登记,认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加强信息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对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要认真整理相应的学籍档案和入伍档案;征兵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汇总本省(区、市)入伍的全部高校学生名单,提供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部门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考依据。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逐项落实毕业生以及在校生入伍优惠政策,确保补偿代偿费用及时发放到位。各省级教育部门要统筹协调,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单独考试录取入读普通本科和考研加分等政策。各级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征集工作顺利推进。
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
征集入伍工作的通知
(2012年10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2012年冬季征兵命令,切实抓好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征集入伍工作,从源头上提高部队士兵队伍整体素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认清形势要求,强化组织领导
征集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服兵役,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国防军队建设紧迫需求,利用国民教育资源为部队输送高素质人才的重大战略举措,事关军队长远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修改颁布的《兵役法》,取消了高校在校生缓征的规定,放宽了高校毕业生征集年龄。今冬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命令中专门强调要把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作为征集的重点,为各地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清形势任务的变化,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征集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作为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兵役机关要发挥牵头主导作用,建立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协调沟通机制,准确掌握辖区内符合征集条件的大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征集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兵役机关精心组织筹划,积极指导各高校做好相关工作。各高校要健全征兵工作组织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学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主抓的工作机制,保证征集大学生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参军热情
加强征兵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对于激发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参军积极性至关重要。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各方宣传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征兵宣传和国防教育活动,组织毕业生和在校生参加10月22日-26日举办的“2012年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活动”(活动网址:http∶//www.ncss.org.cn/2012zbzx/),营造当兵是义务、当兵很光荣、当兵能成才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强化依法服兵役意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履行兵役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把个人奋斗同军队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宣传近年来国家、军队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大学生服役时间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士兵考学提干、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等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政策,要客观完整准确地向大学生讲清楚说明白,帮助他们算清“政治账”、“经济账”和“成长账”,激发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内在动力。宣传教育要适应大学生思想行动特点,注重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开展征兵政策咨询和宣传教育,贴近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做工作,为大学生参军入伍营造良好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征集质量
大学生入伍数量和质量,是检验各地征集大学生工作的基本标准。省、地、县征兵办公室要明确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征集的具体数量比例,把征集大学生入伍作为硬任务。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精心组织筹划,抓住关键环节做工作,充分考虑预征与征兵时间相隔半年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巩固预征成果,防止预征对象流失。征兵开始前,高校要提醒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县级兵役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的联系、管理和教育工作,提前将参加报名、体检的时间和有关具体事项通告预征对象本人。在发动网上预征对象应征的同时,要重视未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2013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2012年新入学学生的应征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参军积极性。征集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合格的大学文化程度青年未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四、搞好服务保障,落实政策待遇
各级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真心诚意为预征对象服务,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要指导他们进行网上报名登记,认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加强信息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对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要认真整理相应的学籍档案和入伍档案;征兵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汇总本省(区、市)入伍的全部高校学生名单,提供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育部门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考依据。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逐项落实毕业生以及在校生入伍优惠政策,确保补偿代偿费用及时发放到位。各省级教育部门要统筹协调,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单独考试录取入读普通本科和考研加分等政策。各级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征集工作顺利推进。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
(2012年11月2日黑卫医〔2012〕661号)
今冬征兵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确保入伍新兵身心健康,现就做好征兵体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精心组织,严格工作责任制。征兵体检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新兵质量的关键环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征兵办公室要将征兵体检工作作为当前重点进行全面部署,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选配思想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医术精湛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有两年以上征兵体检经验的医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要组织所有体检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掌握体检政策规定,统一标准、统一方法,严明工作纪律和奖惩措施。要建立健全问责制,专科医生对单项检查结果负责,主检医生对综合审查结论负责,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私下更改体检结果、人为干预体检结论的现象发生。要认真落实责任退兵倒查制度,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擅自放宽条件标准,甚至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造成退兵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杜绝责任退兵,减少非责任退兵。
二、严密实施,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要完善体检站设置,做到科室布局合理、设施器材完备、检测试剂统一、体检程序科学。要坚持体检工作制度,落实封闭式管理要求,科学计划体检日程,合理安排日检量,确保体检工作秩序良好。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应征青年上站体检,按照征兵任务数的2.5倍送检,指定专人带队,协助管理好本单位应征青年,防止冒名顶替、自我淘汰等问题的发生。上站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适当推迟开站时间,保证兵员优选基数。要认真落实征兵工作公开公示制度,在征兵体检站外张贴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主要标准和条件,体检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把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告知应征青年本人,并在县、乡、村三级统计张榜公布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及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人员和反映存在误查误判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者立即予以纠正。
三、严格标准,切实把好体格检查关。要认真学习掌握《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及近年来增加完善的有关内容,严格依据规定标准把好体检关。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预征对象的初审初检和病史调查,确保将带有隐性慢性疾病、严重病史以及体质虚弱的青年排除在送检对象以外,做到前移审查关口,提高送检合格率。要客观准确地把握体检标准,既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放宽条件,把不合格人员列入合格对象,也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拔高条件,把合格青年排除在征集范围以外。对体检中发现难以准确界定或标准范围以外的症状,专科医生要慎重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必要时会同主检医生共同研究审定,对不适宜服现役的传染性疾病、脏器官疾病、精神类疾病等要严格把关,坚决予以淘汰。
四、认真复查,确保新兵身体质量。要认真落实新兵交接前对体检合格对象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检查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拟定新兵集中开展思想教育和适量体能训练,对普通兵的抽查人数不少于征兵任务数的三分之一,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全部进行复查。对身体条件兵重点检查项目要全部进行复查。要认真落实总参、总政、总后《关于做好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的通知》(参动〔2011〕69号),务必在新兵起运的3日前,组织安排采取领兵方式的部队接兵人员对预定新兵进行档案审查和集体见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确属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调换。对未经集体见面和档案审查的拟定新兵,不得在新兵起运时直接办理交接手续。
征兵期间,省征兵办将组织相关人员到县(市、区)体检站进行抽查,对重点地区将安排卫生专家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问题。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建立体检数据统计上报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体检进展情况,研究完善工作措施,努力提高体检工作质量。
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黑龙江省监察厅
印发《黑龙江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年11月28日政纪〔2012〕45号)
现将《黑龙江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级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建议及时上报。
印发《黑龙江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年11月28日政纪〔2012〕45号)
现将《黑龙江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各级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建议及时上报。
黑龙江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征兵廉政建设,严肃征兵纪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沈阳军区关于加强廉洁征兵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征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以《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沈阳军区征兵工作廉政建设实施办法》为依据,以提高兵员质量为目标,着眼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有利于开展兵役工作,大力加强征兵工作廉政建设,坚持依法征兵,廉洁征兵,坚决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征兵工作圆满、顺利、廉洁。
二、基本原则
抓好廉洁征兵,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军队良好形象、提高新兵征集质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政治首位的原则。贯彻征兵工作政治性要求,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把确保新兵政治合格作为首要目标,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强化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有力保障。
(二)质量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把提高兵员质量作为征兵工作的根本要求,作为提升部队战斗力的根本保证,严格征集标准,坚持“两个优先”,加大工作力度。要针对当前征兵难的实际情况,防止降低标准征兵,努力为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
(三)有法必依的原则。坚持依法征兵,按程序征兵,严格标准征兵。强化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严格落实征兵工作各项政策规定,按章办事,按职责开展工作。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加强征兵廉政建设,把纪检监察工作贯穿征兵工作始终,落实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纯正征兵风气,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征兵环境,推动征兵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三、工作制度
贯彻落实《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坚持以下八项制度机制。
(一)宣传教育。要把廉政教育作为征兵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地)、县(市、区)要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条幅、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政府网站上开设廉洁征兵专栏、专题或网页等传统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针对征兵工作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确定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内容上要突出征兵政策、遵规守纪教育,宣扬先进典型,对象上要突出对征兵工作人员、应征青年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二)公开公示。征兵工作必须按规定公开透明,严格做到政策规定、组织机构、征集任务、预征对象、体检结果、政审结果、定兵名单、入伍名单“八个公开”。预征对象每人一张廉洁征兵承诺卡,明确征兵简要程序和咨询、举报电话。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乡(镇、街道)武装部,采取网络、媒体、张榜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报上级纪委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岗位轮换。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在一个岗位工作不超过4年。具体承办新兵入伍手续的参谋和政审、体检等敏感岗位人员,工作满3年须调整轮换。
(四)个人回避。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在直系、叔表亲属或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工作的同事子女应征时,本人不参与其体检、政审、定兵等决定性环节。
(五)监督检查。征兵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征兵期间,省、市两级征兵办公室要分别组成联合工作组,对不同阶段至少检查1次,对县(市、区)抽查率不少于30%。每个县区指定不少于10名政风行风监督员重点监督征兵工作。
(六)信息交流。军地双方要加强征兵工作信息交流,按照征兵不同阶段定期通报信息,具体事项信息具体交流,紧急信息及时交流。军地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责任共担。
(七)案件受理。各级征兵办公室要确定案件责任人,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访处置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向当事人做出解释。监察人员要深入到体检站、政审片区直接查询,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八)责任追究。廉洁征兵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实施
各级兵役机关、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落实廉洁征兵各项制度规定,把住关键环节,加强过程管控,防止违纪行为发生。
(一)兵役登记。基层人武部组织适龄青年兵役登记,设立兵役登记站,实行随报到随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对应征青年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年龄、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二)任务分配。征集任务由省征兵办公室向市(地)分配,市征兵办公室向县(市、区)分配。征集任务一次性分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以政府名义向上级征兵办公室报告,经征兵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征集任务分配和调整,在可控知密范围内公开,并报省征兵办公室和省军区政治部纪检处备案。兵役机关按级管理征兵指标,不得越级汇报请领。
(三)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由县或市(地)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体检统一设站,集中封闭,设置安保警卫,设置通信屏蔽系统。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进站,严禁携带通信工具,严禁会见外来人员。应征青年编号体检,专人负责传递体检表格。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实施,单科体检医生当场填写体检结论,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体检结果在当天体检结束后的18小时内,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人武部显著位置,县级政府网站征兵专栏中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由各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实行“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重点掌握应征青年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政审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进行。走访由征兵办公室指定2人以上实地走访,函调由征兵办公室向有关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发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由征兵办公室、审查机关、走访单位逐次填写。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实施,不得单独走访或约见预征对象家长,不得以私人名义发函调查,不得将政审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及其家长办理,严防弄虚作假,禁止迁就照顾。
(五)审定新兵。主要审定预定新兵名单及人员去向。男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将体检、政审“双合格”且公示无疑义人员的名单、分配去向提交联合定兵会议,共同讨论,择优挑选,集体确定,当场宣布。定兵会议由地方党委政府分管征兵工作领导主持,人武部领导、主检、主审、纪检监察人员、接兵部队负责同志参加,逐人票决,全程记录。军分区对所属的热点敏感地区定兵会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各部门负责人及纪检监察人员要在定兵会议记录上联合签字确认,定兵名单未经在场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未公示人员,不得提交定兵会议。定兵名单张榜公示后无疑义的,统一办理入伍手续,并发放《入伍通知书》。
(六)交接新兵。交接新兵采取接兵、领兵、送兵、新兵自行报到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总参、总政、总后《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新兵起运前,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新兵花名册》,密封新兵档案并标明去向。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签字盖章。自行报到的新兵,档案材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采取邮寄或派专人送达至部队,部队负责填写回执。送兵人员应2人以上,每人送兵不超过30人。每组送兵不超过3个师级单位。送兵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退兵处理。退兵统一由市级兵役机关办理,严禁县级人武部擅自接收退兵。属身体原因退兵的,一律由市级兵役机关会同卫生部门核查接收。属政治原因退兵的,一律由省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核查,确属不合格的,由市级兵役机关接收;属思想原因退兵的,一律由市级兵役机关审批接收。市级兵役机关须在接到退兵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征兵办公室备案。
五、特殊征集
(一)女兵征集。面向社会征集女兵,在符合《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程序的前提下,附加综合素质评定(身体、文化素质评定、面试考查)环节。由省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
面试评审组由征兵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等单位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评判长由省征兵办公室领导担任。主要考查应征青年的政治素养、入伍动机、语言表达、分析能力、举止仪表,当场打分。
综合素质评定在当地新闻媒体、接兵干部、应征青年及家长代表共同监督下进行。政审、体检合格的应征青年按身体素质评定占40%、文化素质评定占30%、面试考核成绩占30%的权重,综合排序,确定录取人员,采取相应方式公示。排序相同的,按照文化素质评定、身体素质评定、面试考核成绩的顺序优先录取。遇有特殊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按照排序依次替补,并向当事人说明,及时公示。定兵会确定去向后,24小时内通知本人。
(二)优先征集。优先征集由省征兵办统一办理。对象包括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干部子女。优先征集对象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要求,可实行“三个优先”,即:应征优先,对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或网上报名的,持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信,优先直接参加应征。批准入伍优先,对体检、政审合格的优先征集对象,优先批准入伍。选择去向优先,可优先选择入伍去向和部队驻地。对烈士子女入伍,在上级审批前提下,省征兵办公室给予特别照顾。
(三)条件兵征集。条件兵征集主要指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空军航空兵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高原条件兵等身体或政审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各市(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对条件兵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严格标准条件。复查工作由市(地)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组、政审组组长带主检医生、公安人员进行复查。
六、印信管理
省征兵办公室印章,由省军区司令部动员处征集参谋负责保管,征兵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使用。市级征兵办公室印章,由军分区司令部军务动员科长(负责人)保管,分管征兵工作领导审批使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印章、政审专用章、体检专用章分别由人武部部长、政审组组长、体检组组长保管和使用。用印实行两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在场并签字登记制度。人武部在征兵结束后立即将以上印章统一交军分区封存。入伍批准书和入伍通知书由人武部军事科负责人保管、填写和登记。在征兵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须将新兵名单逐级上报至省征兵办公室。
七、奖惩措施
(一)各级地方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以及部队军务、动员、组织、宣传、纪检等负责征兵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的。
3.擅自为非辖区内青年办理入伍手续的。
4.无故扣发、滞发新兵《入伍通知书》的。
5.私自退兵、换兵,或将已作退兵处理的不合格新兵转到其他部队服役的。
6.为应征青年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体检、政审结论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7.向应征青年收取体检费、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8.以征兵名义向群众集资或者摊派的。
9.其他违反有关廉洁征兵规定的。
(二)发生政治退兵的,县(市、区)人武部、军分区逐级做出检查,取消相关人武部先进资格,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发生责任性退兵的,县(市、区)人武部、军分区逐级做出检查,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任退兵超过征集任务数0.5%的,取消人武部先进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非责任性退兵超过征集任务数2%的,取消人武部年度评先资格。涉及地方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兵役机关和人员违纪的,由省纪委或该单位纪委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省征兵办公室备案。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连续3年无责任性退兵、无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及个人,各级在评奖评先、晋职晋衔(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八、组织领导
军地纪检监察部门组成廉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在征兵办公室具体领导下承办本地区征兵廉政建设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以《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沈阳军区征兵工作廉政建设实施办法》为依据,以提高兵员质量为目标,着眼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有利于开展兵役工作,大力加强征兵工作廉政建设,坚持依法征兵,廉洁征兵,坚决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征兵工作圆满、顺利、廉洁。
二、基本原则
抓好廉洁征兵,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军队良好形象、提高新兵征集质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政治首位的原则。贯彻征兵工作政治性要求,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把确保新兵政治合格作为首要目标,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强化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有力保障。
(二)质量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把提高兵员质量作为征兵工作的根本要求,作为提升部队战斗力的根本保证,严格征集标准,坚持“两个优先”,加大工作力度。要针对当前征兵难的实际情况,防止降低标准征兵,努力为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
(三)有法必依的原则。坚持依法征兵,按程序征兵,严格标准征兵。强化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严格落实征兵工作各项政策规定,按章办事,按职责开展工作。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加强征兵廉政建设,把纪检监察工作贯穿征兵工作始终,落实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纯正征兵风气,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征兵环境,推动征兵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三、工作制度
贯彻落实《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坚持以下八项制度机制。
(一)宣传教育。要把廉政教育作为征兵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地)、县(市、区)要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条幅、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政府网站上开设廉洁征兵专栏、专题或网页等传统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针对征兵工作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确定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内容上要突出征兵政策、遵规守纪教育,宣扬先进典型,对象上要突出对征兵工作人员、应征青年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二)公开公示。征兵工作必须按规定公开透明,严格做到政策规定、组织机构、征集任务、预征对象、体检结果、政审结果、定兵名单、入伍名单“八个公开”。预征对象每人一张廉洁征兵承诺卡,明确征兵简要程序和咨询、举报电话。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乡(镇、街道)武装部,采取网络、媒体、张榜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报上级纪委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岗位轮换。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在一个岗位工作不超过4年。具体承办新兵入伍手续的参谋和政审、体检等敏感岗位人员,工作满3年须调整轮换。
(四)个人回避。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在直系、叔表亲属或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工作的同事子女应征时,本人不参与其体检、政审、定兵等决定性环节。
(五)监督检查。征兵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征兵期间,省、市两级征兵办公室要分别组成联合工作组,对不同阶段至少检查1次,对县(市、区)抽查率不少于30%。每个县区指定不少于10名政风行风监督员重点监督征兵工作。
(六)信息交流。军地双方要加强征兵工作信息交流,按照征兵不同阶段定期通报信息,具体事项信息具体交流,紧急信息及时交流。军地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责任共担。
(七)案件受理。各级征兵办公室要确定案件责任人,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访处置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向当事人做出解释。监察人员要深入到体检站、政审片区直接查询,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八)责任追究。廉洁征兵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实施
各级兵役机关、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落实廉洁征兵各项制度规定,把住关键环节,加强过程管控,防止违纪行为发生。
(一)兵役登记。基层人武部组织适龄青年兵役登记,设立兵役登记站,实行随报到随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对应征青年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年龄、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二)任务分配。征集任务由省征兵办公室向市(地)分配,市征兵办公室向县(市、区)分配。征集任务一次性分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以政府名义向上级征兵办公室报告,经征兵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征集任务分配和调整,在可控知密范围内公开,并报省征兵办公室和省军区政治部纪检处备案。兵役机关按级管理征兵指标,不得越级汇报请领。
(三)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由县或市(地)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体检统一设站,集中封闭,设置安保警卫,设置通信屏蔽系统。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进站,严禁携带通信工具,严禁会见外来人员。应征青年编号体检,专人负责传递体检表格。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实施,单科体检医生当场填写体检结论,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体检结果在当天体检结束后的18小时内,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人武部显著位置,县级政府网站征兵专栏中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由各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实行“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重点掌握应征青年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政审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进行。走访由征兵办公室指定2人以上实地走访,函调由征兵办公室向有关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发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由征兵办公室、审查机关、走访单位逐次填写。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实施,不得单独走访或约见预征对象家长,不得以私人名义发函调查,不得将政审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及其家长办理,严防弄虚作假,禁止迁就照顾。
(五)审定新兵。主要审定预定新兵名单及人员去向。男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将体检、政审“双合格”且公示无疑义人员的名单、分配去向提交联合定兵会议,共同讨论,择优挑选,集体确定,当场宣布。定兵会议由地方党委政府分管征兵工作领导主持,人武部领导、主检、主审、纪检监察人员、接兵部队负责同志参加,逐人票决,全程记录。军分区对所属的热点敏感地区定兵会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各部门负责人及纪检监察人员要在定兵会议记录上联合签字确认,定兵名单未经在场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未公示人员,不得提交定兵会议。定兵名单张榜公示后无疑义的,统一办理入伍手续,并发放《入伍通知书》。
(六)交接新兵。交接新兵采取接兵、领兵、送兵、新兵自行报到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总参、总政、总后《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新兵起运前,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新兵花名册》,密封新兵档案并标明去向。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签字盖章。自行报到的新兵,档案材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采取邮寄或派专人送达至部队,部队负责填写回执。送兵人员应2人以上,每人送兵不超过30人。每组送兵不超过3个师级单位。送兵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退兵处理。退兵统一由市级兵役机关办理,严禁县级人武部擅自接收退兵。属身体原因退兵的,一律由市级兵役机关会同卫生部门核查接收。属政治原因退兵的,一律由省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核查,确属不合格的,由市级兵役机关接收;属思想原因退兵的,一律由市级兵役机关审批接收。市级兵役机关须在接到退兵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征兵办公室备案。
五、特殊征集
(一)女兵征集。面向社会征集女兵,在符合《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程序的前提下,附加综合素质评定(身体、文化素质评定、面试考查)环节。由省征兵办公室集中组织。
面试评审组由征兵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等单位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评判长由省征兵办公室领导担任。主要考查应征青年的政治素养、入伍动机、语言表达、分析能力、举止仪表,当场打分。
综合素质评定在当地新闻媒体、接兵干部、应征青年及家长代表共同监督下进行。政审、体检合格的应征青年按身体素质评定占40%、文化素质评定占30%、面试考核成绩占30%的权重,综合排序,确定录取人员,采取相应方式公示。排序相同的,按照文化素质评定、身体素质评定、面试考核成绩的顺序优先录取。遇有特殊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按照排序依次替补,并向当事人说明,及时公示。定兵会确定去向后,24小时内通知本人。
(二)优先征集。优先征集由省征兵办统一办理。对象包括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干部子女。优先征集对象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要求,可实行“三个优先”,即:应征优先,对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或网上报名的,持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信,优先直接参加应征。批准入伍优先,对体检、政审合格的优先征集对象,优先批准入伍。选择去向优先,可优先选择入伍去向和部队驻地。对烈士子女入伍,在上级审批前提下,省征兵办公室给予特别照顾。
(三)条件兵征集。条件兵征集主要指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空军航空兵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高原条件兵等身体或政审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各市(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对条件兵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严格标准条件。复查工作由市(地)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组、政审组组长带主检医生、公安人员进行复查。
六、印信管理
省征兵办公室印章,由省军区司令部动员处征集参谋负责保管,征兵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使用。市级征兵办公室印章,由军分区司令部军务动员科长(负责人)保管,分管征兵工作领导审批使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印章、政审专用章、体检专用章分别由人武部部长、政审组组长、体检组组长保管和使用。用印实行两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在场并签字登记制度。人武部在征兵结束后立即将以上印章统一交军分区封存。入伍批准书和入伍通知书由人武部军事科负责人保管、填写和登记。在征兵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须将新兵名单逐级上报至省征兵办公室。
七、奖惩措施
(一)各级地方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以及部队军务、动员、组织、宣传、纪检等负责征兵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的。
3.擅自为非辖区内青年办理入伍手续的。
4.无故扣发、滞发新兵《入伍通知书》的。
5.私自退兵、换兵,或将已作退兵处理的不合格新兵转到其他部队服役的。
6.为应征青年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体检、政审结论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7.向应征青年收取体检费、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8.以征兵名义向群众集资或者摊派的。
9.其他违反有关廉洁征兵规定的。
(二)发生政治退兵的,县(市、区)人武部、军分区逐级做出检查,取消相关人武部先进资格,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发生责任性退兵的,县(市、区)人武部、军分区逐级做出检查,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任退兵超过征集任务数0.5%的,取消人武部先进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非责任性退兵超过征集任务数2%的,取消人武部年度评先资格。涉及地方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兵役机关和人员违纪的,由省纪委或该单位纪委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省征兵办公室备案。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连续3年无责任性退兵、无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及个人,各级在评奖评先、晋职晋衔(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八、组织领导
军地纪检监察部门组成廉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在征兵办公室具体领导下承办本地区征兵廉政建设工作。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
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
《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
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12月5日黑民发〔2012〕185号)
现将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落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鼓励高校在校生积极应征入伍,现就我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校在校生不受户籍限制,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二、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我省给予的高校在校生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在校生其它优待政策不变。
三、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将名单逐级报省征兵办公室,同时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市、县(市)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四、省农垦总局参照此意见自行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本规定自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按照原规定办理。
附件: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
《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
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12月5日黑民发〔2012〕185号)
现将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落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鼓励高校在校生积极应征入伍,现就我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校在校生不受户籍限制,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二、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我省给予的高校在校生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在校生其它优待政策不变。
三、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将名单逐级报省征兵办公室,同时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市、县(市)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四、省农垦总局参照此意见自行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本规定自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按照原规定办理。
附件: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附件:
民政部 总参谋部
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2012年11月8日民发〔2012〕193号)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高校在校生积极报名应征,保证义务兵优待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各地建议和工作实际,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正在进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二、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三、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
四、高校在校生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同县(市、区)的,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
五、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六、本规定从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
民政部 总参谋部
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2012年11月8日民发〔2012〕193号)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高校在校生积极报名应征,保证义务兵优待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各地建议和工作实际,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正在进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二、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三、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
四、高校在校生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同县(市、区)的,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
五、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六、本规定从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
教育部、总参谋部
《关于应征入伍高等学校录取新生
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2013年7月31日教学〔2013〕8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其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者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市、区)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补办工作。
第十一条 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恶意拖延或者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发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关于应征入伍高等学校录取新生
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2013年7月31日教学〔2013〕8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其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者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市、区)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补办工作。
第十一条 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恶意拖延或者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发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8月27日黑政发〔2013〕9号)
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在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按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的补助办法计发。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选择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实际需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发放。省级财政对困难市(地)、县(市)给予适当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由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移交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机构免费保管。在校入伍大学生复学的,移交入伍前就读院校负责管理。
二、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大、情况特殊,是退役士兵安置体制改革后保留指令性安置政策的特殊保障群体,各级政府要采取刚性措施,保障他们的安置岗位,确保安置质量。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去向的审核原则确定。转业士官、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审核后下达。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道。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道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是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为国防建设服务的责任,特别是在黑龙江省的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已经下发的应予废止。同时,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坚决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接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由退役士兵安置只管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科学合理拟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安置地政府统一下达安置任务,确保安置对象按规定时间上岗,及时建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
(五)在黑龙江省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和单位以及省直各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测算拟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前,各地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安置地政府确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妥善安置。
(六)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具体招录办法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与招录部门研究确定。
(七)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接收单位要按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和福利,实行合同制的接收单位要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切实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要与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停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八)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非本人原因没有按时得到妥善安置的,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接收后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十)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十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地方报道后,自愿放弃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并享受自主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关优惠政策。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积极的就业条件和广阔的就业空间,积极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或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具体办法由各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会同人社、机构编制、国资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另行确定。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农业户口,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五)入伍前为高中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入取分数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在籍生的,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六)退役1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报道后,可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享受年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资助,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录取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八)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考的,可享受“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等各项政策。
(九)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十)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四、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优惠政策,积极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是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自愿免费参加少则3个月、一般为2年的职业教育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按照确保达到“四率”(知晓率、培训率、通过率、就业率)的工作目标,最大限度的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三)各级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谋划,规范培训程序,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实操实训,实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和培训机构的无缝对接。同时,要研究制定退役士兵培训机构选定和考评标准,实行培训机构选择确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及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退役士兵培训质量。
(四)各地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强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取得实效。
五、建立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制度
从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在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要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的财力补助。
(三)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当地政务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济补助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切实做好退休、供养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而选择安排工作的,应由安置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二)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享受政府购(建)房补助。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七、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一)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兴农村合作医疗。
(三)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八、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前后新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衔接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当地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二)省农垦系统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由省农垦总局比照本实施意见制定。
(三)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对历年来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等遗留问题惊醒集中清理,妥善予以解决,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九、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建立领导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没有足额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或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安置改革有效实施;机构编制、人社和国资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测算拟定工作,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工勤编制使用计划、工勤人员录用和落编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会同有关管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助、优待、培训、伤病残安置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号安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及相关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致使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缠访或群体集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拒绝或无故拖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且逾期不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企业要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四)对骗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8月27日黑政发〔2013〕9号)
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在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按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的补助办法计发。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选择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实际需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发放。省级财政对困难市(地)、县(市)给予适当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由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移交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机构免费保管。在校入伍大学生复学的,移交入伍前就读院校负责管理。
二、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大、情况特殊,是退役士兵安置体制改革后保留指令性安置政策的特殊保障群体,各级政府要采取刚性措施,保障他们的安置岗位,确保安置质量。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去向的审核原则确定。转业士官、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审核后下达。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道。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道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是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为国防建设服务的责任,特别是在黑龙江省的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已经下发的应予废止。同时,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坚决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接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由退役士兵安置只管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科学合理拟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安置地政府统一下达安置任务,确保安置对象按规定时间上岗,及时建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
(五)在黑龙江省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和单位以及省直各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测算拟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前,各地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安置地政府确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妥善安置。
(六)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具体招录办法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与招录部门研究确定。
(七)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接收单位要按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和福利,实行合同制的接收单位要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切实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要与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停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八)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非本人原因没有按时得到妥善安置的,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接收后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十)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十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地方报道后,自愿放弃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并享受自主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关优惠政策。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积极的就业条件和广阔的就业空间,积极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或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具体办法由各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会同人社、机构编制、国资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另行确定。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农业户口,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五)入伍前为高中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入取分数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在籍生的,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六)退役1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报道后,可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享受年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资助,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录取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八)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考的,可享受“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等各项政策。
(九)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十)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四、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优惠政策,积极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是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自愿免费参加少则3个月、一般为2年的职业教育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按照确保达到“四率”(知晓率、培训率、通过率、就业率)的工作目标,最大限度的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三)各级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谋划,规范培训程序,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实操实训,实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和培训机构的无缝对接。同时,要研究制定退役士兵培训机构选定和考评标准,实行培训机构选择确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及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退役士兵培训质量。
(四)各地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强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取得实效。
五、建立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制度
从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在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要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的财力补助。
(三)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当地政务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济补助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切实做好退休、供养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而选择安排工作的,应由安置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二)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享受政府购(建)房补助。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七、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一)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兴农村合作医疗。
(三)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八、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前后新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衔接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当地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二)省农垦系统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由省农垦总局比照本实施意见制定。
(三)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对历年来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等遗留问题惊醒集中清理,妥善予以解决,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九、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建立领导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没有足额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或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安置改革有效实施;机构编制、人社和国资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测算拟定工作,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工勤编制使用计划、工勤人员录用和落编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会同有关管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助、优待、培训、伤病残安置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号安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及相关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致使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缠访或群体集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拒绝或无故拖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且逾期不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企业要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四)对骗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2015年4月30日教学厅〔2015〕3号)
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2015年4月30日教学厅〔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1.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 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6.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认真落实鼓励高校学生入伍已有的政策措施
7. 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8. 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9. 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0. 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1. 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12. 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13. 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切实加强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宣传动员
14. 各地各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将政策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和重要抓手,汇编成文、印刷成册、公布上网。要集中宣传鼓励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高校学生征兵启动仪式,5月份集中开展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和宣传月。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做到优惠政策入脑入心,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15. 各地各高校要把广泛宣传与精准推送相结合,邀请大学生士兵“进班级、进课堂、进宿舍”,与高校学生面对面交流。要配合兵役部门开展“走进军营”体验一日兵等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校内电视、网络等媒体播放征兵宣传片,在省级就业网、校级门户网开辟征兵宣传专栏,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发布优惠政策、入伍流程、先进事迹等,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16.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本地、本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形成武装、就业、学生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兵工作机制,公布征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抓紧部署各项工作,力争在暑假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工作。普通高校要切实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设立武装部,保障高校学生征兵工作人员、经费、场地投入,确保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
1.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 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6.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认真落实鼓励高校学生入伍已有的政策措施
7. 复学(入学)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8. 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9. 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10. 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1. 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12. 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13. 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切实加强征集高校学生入伍的宣传动员
14. 各地各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将政策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和重要抓手,汇编成文、印刷成册、公布上网。要集中宣传鼓励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高校学生征兵启动仪式,5月份集中开展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和宣传月。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做到优惠政策入脑入心,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吸引力,切实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15. 各地各高校要把广泛宣传与精准推送相结合,邀请大学生士兵“进班级、进课堂、进宿舍”,与高校学生面对面交流。要配合兵役部门开展“走进军营”体验一日兵等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校内电视、网络等媒体播放征兵宣传片,在省级就业网、校级门户网开辟征兵宣传专栏,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发布优惠政策、入伍流程、先进事迹等,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16.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本地、本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形成武装、就业、学生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征兵工作机制,公布征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抓紧部署各项工作,力争在暑假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工作。普通高校要切实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设立武装部,保障高校学生征兵工作人员、经费、场地投入,确保高校学生参军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二ОО二年九月十日 [2002]参联字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二ОО二年九月十日 [2002]参联字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去冬征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在部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开展了征集新兵的试点工作,一批在校大学生自愿应征入伍,携笔从戎,立志到部队建功立业。部队和地方普遍反映,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应当加强和完善。经研究,决定今冬征兵继续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进行征集新兵的试点。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的基础上,就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扩大征集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返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四、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五、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六、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七、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去冬征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在部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开展了征集新兵的试点工作,一批在校大学生自愿应征入伍,携笔从戎,立志到部队建功立业。部队和地方普遍反映,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应当加强和完善。经研究,决定今冬征兵继续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进行征集新兵的试点。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参联字4号)的基础上,就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扩大征集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返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四、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五、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六、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七、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迸征兵工作若干意见
(2015年6月15日印发 黑政发〔2015〕18号 )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切实解决征兵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高质量地完成征兵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征兵宣传教育力度
(一)落实征兵宣传责任。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是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联合制定征兵宣传计划、教育大纲,明确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抓好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政治部负责)
(二)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门要把兵役法规知识列入大、中学校教学内容,普通高等院校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纳入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计划统筹安排。县级兵役机关每年应对高中层次以上院校组织不少于2课时的国防知识专题教育。(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负责)
(三)增强宣传教育实效。省、市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跟踪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兵役法规宣传。各地要开通征兵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群发征兵宣传短信。继承和发扬挂光荣军属牌、走访慰问军烈属和上门送喜报等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军区司令部、省民政厅负责)
二、依法落实兵役登记制度
(四)积极开展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6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在县级兵役机关的指导下,各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负责在校学生的网上兵役登记;基层人武部负责其他社会青年的兵役登记。县级兵役机关在办理兵役登记时,要为高校新生开辟“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办理。(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负责)
(五)实行兵役查验制度。兵役机关要向人社、公安和教育部门提供拒绝、逃避征集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名单,供其在公务员考录、办理出国(境)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负责)
三、建立完善大学生征集激励机制
(六)实行错时分段征集。在夏秋季征兵时间的总体框架内,将征集本省高校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时间提前到4份至6月份,确保在大学生离校前完成宣传发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预定新兵和签订入伍协议等工作。(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负责)
(七)给予入伍大学生奖励。对在我省2013年及以后入伍的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16000元的奖励,并由批准入伍地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10000元/每人,义务兵入伍地的市县负担6000元/每人。(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八)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左右。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校大学生士兵(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享受上述相关政策。(省人社厅负责)
(九)保障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按照每征集1名大学生入伍补助300元的标准,落实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在现有省征兵工作经费中调剂解决。每年征兵结束后,根据各高校征集大学生数量,安排相应补助经费。(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负责)
四、完善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十)严格各类补助发放时限。省政府征兵办会同省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依托人社部门的数据平台,及时共享服役人员信息。从2015年入伍的新兵开始,要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采取社会化的办法发放相关补助金。服义务兵役期间,按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全部发放完毕;入伍大学生奖励金原则上在其入伍后半年内发放完毕;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而增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征兵办会同省民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省军区司令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规范各类补助发放标准。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 9号)规定的标准发放各类优待、补助金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要以应征青年入伍地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各地在发放2013年夏秋季及以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时,要足额发放,不得将中央财政通过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计算在内。(省军区司令部、省统计局负责)
(十二)明确各类补助分担比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的高原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义务兵入伍地的市县财政负担,对省政府明确的贫困县(市),省财政给予50%的补助。(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三)落实现有就业扶持政策。严格执行黑政发〔2013〕9号文件关于“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规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省人社和国资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省人社厅、省国资委负责)
五、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地位和作用,将征兵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年定期对征集和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格考核评价、兑现奖惩。对完不成征兵任务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及负责人,取消申报下届双拥模范城资格,取消当年党管武装好书记、优秀国动委主任、先进人武部、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评选表彰资格。(省军区司令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发挥征兵机构功能。平时,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每季度应召开1次以上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分析征兵形势,部署征兵工作。征集时,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要集中办公,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省军区司令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六)加强征兵工作力量。依托现有机构、编制,省教育厅要在学生处设置“黑龙江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办公室”,指定1名正处级干部专门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各高校要设置学生征兵工作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兵役工作。县级兵役机关每年要对所属基层征兵工作人员至少进行1次集中业务培训,提高征兵工作的能力水平。(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负责)
六、狠抓廉洁征兵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教育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廉洁征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一把手”工程,建立和实施责任制,结合组织征兵工作会议、征兵联席会议和体检政审培训等时机,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省监察部门和省军区纪检部门要建立廉洁征兵巡视制度,加强检查和督导。(省监察厅、省军区政治部负责)
(十八)坚持公开公示。各级兵役机关要坚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组织机构、公开征集任务、公开预征对象、公开体检结果、公开政审结果、公开定兵名单、公开入伍名单。要及时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组织和媒体的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收受钱物、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一经发现,从严从快查处。(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省监察厅负责)
(十九)实施责任倒查。要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对退.回新兵逐一进行倒查,严肃界定责任厂凡是有责任退兵的,无论涉及军地哪个部门、领导和人员,无论是在职的还是离职的,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将廉洁征兵贯穿征兵工作全过程。(省军区司令部一、省军区政治部、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级兵役机关要依据本意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迸征兵工作若干意见
(2015年6月15日印发 黑政发〔2015〕18号 )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切实解决征兵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高质量地完成征兵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征兵宣传教育力度
(一)落实征兵宣传责任。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是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联合制定征兵宣传计划、教育大纲,明确相关单位的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抓好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政治部负责)
(二)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门要把兵役法规知识列入大、中学校教学内容,普通高等院校每学期不少于3课时,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纳入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计划统筹安排。县级兵役机关每年应对高中层次以上院校组织不少于2课时的国防知识专题教育。(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负责)
(三)增强宣传教育实效。省、市主要新闻媒体要采取跟踪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义务开展兵役法规宣传。各地要开通征兵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群发征兵宣传短信。继承和发扬挂光荣军属牌、走访慰问军烈属和上门送喜报等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军区司令部、省民政厅负责)
二、依法落实兵役登记制度
(四)积极开展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6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在县级兵役机关的指导下,各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负责在校学生的网上兵役登记;基层人武部负责其他社会青年的兵役登记。县级兵役机关在办理兵役登记时,要为高校新生开辟“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办理。(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负责)
(五)实行兵役查验制度。兵役机关要向人社、公安和教育部门提供拒绝、逃避征集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名单,供其在公务员考录、办理出国(境)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负责)
三、建立完善大学生征集激励机制
(六)实行错时分段征集。在夏秋季征兵时间的总体框架内,将征集本省高校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时间提前到4份至6月份,确保在大学生离校前完成宣传发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预定新兵和签订入伍协议等工作。(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负责)
(七)给予入伍大学生奖励。对在我省2013年及以后入伍的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16000元的奖励,并由批准入伍地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10000元/每人,义务兵入伍地的市县负担6000元/每人。(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八)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为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左右。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校大学生士兵(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享受上述相关政策。(省人社厅负责)
(九)保障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按照每征集1名大学生入伍补助300元的标准,落实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在现有省征兵工作经费中调剂解决。每年征兵结束后,根据各高校征集大学生数量,安排相应补助经费。(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负责)
四、完善落实优抚安置政策
(十)严格各类补助发放时限。省政府征兵办会同省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依托人社部门的数据平台,及时共享服役人员信息。从2015年入伍的新兵开始,要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采取社会化的办法发放相关补助金。服义务兵役期间,按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全部发放完毕;入伍大学生奖励金原则上在其入伍后半年内发放完毕;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而增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征兵办会同省民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省军区司令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规范各类补助发放标准。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 9号)规定的标准发放各类优待、补助金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要以应征青年入伍地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各地在发放2013年夏秋季及以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时,要足额发放,不得将中央财政通过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计算在内。(省军区司令部、省统计局负责)
(十二)明确各类补助分担比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的高原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义务兵入伍地的市县财政负担,对省政府明确的贫困县(市),省财政给予50%的补助。(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三)落实现有就业扶持政策。严格执行黑政发〔2013〕9号文件关于“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规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省人社和国资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省人社厅、省国资委负责)
五、加强征兵工作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地位和作用,将征兵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年定期对征集和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格考核评价、兑现奖惩。对完不成征兵任务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及负责人,取消申报下届双拥模范城资格,取消当年党管武装好书记、优秀国动委主任、先进人武部、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评选表彰资格。(省军区司令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发挥征兵机构功能。平时,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每季度应召开1次以上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分析征兵形势,部署征兵工作。征集时,各级政府征兵办公室要集中办公,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办公室工作。(省军区司令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六)加强征兵工作力量。依托现有机构、编制,省教育厅要在学生处设置“黑龙江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办公室”,指定1名正处级干部专门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各高校要设置学生征兵工作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兵役工作。县级兵役机关每年要对所属基层征兵工作人员至少进行1次集中业务培训,提高征兵工作的能力水平。(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负责)
六、狠抓廉洁征兵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教育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廉洁征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一把手”工程,建立和实施责任制,结合组织征兵工作会议、征兵联席会议和体检政审培训等时机,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省监察部门和省军区纪检部门要建立廉洁征兵巡视制度,加强检查和督导。(省监察厅、省军区政治部负责)
(十八)坚持公开公示。各级兵役机关要坚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组织机构、公开征集任务、公开预征对象、公开体检结果、公开政审结果、公开定兵名单、公开入伍名单。要及时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组织和媒体的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收受钱物、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一经发现,从严从快查处。(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省监察厅负责)
(十九)实施责任倒查。要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对退.回新兵逐一进行倒查,严肃界定责任厂凡是有责任退兵的,无论涉及军地哪个部门、领导和人员,无论是在职的还是离职的,都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将廉洁征兵贯穿征兵工作全过程。(省军区司令部一、省军区政治部、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级兵役机关要依据本意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表: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征兵工作人员信息
单位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地址 |
农学院 | 丁雪冬 | 6813911 | 15845859101 | 11-143 |
工程学院 | 杨龙 | 6815728 | 13704664785 | 2-133 |
动科学院 | 苏杰 | 6817321 | 13009821025 | 11-144 |
经管学院 | 祁异慧 | 6819248 | 18245986333 | 9-119 |
会计学院 | 刘绍芹 | 6819420 | 13836804119 | 9-113 |
食品学院 | 刘艳伟 | 6819243 | 18245990596 | 8-125 |
人文学院 | 张家奇 | 6814120 | 13904591761 | 7-140 |
信息学院 | 董赫 | 6817454 | 15164525583 | 1-134 |
生命学院 | 王振华 | 6819294 | 13555510008 | 8-135 |
理学院 | 孙玉梅 | 6819335 | 18245904037 | 7-141 |
应用学院 | 段丽莉 | 6819354 | 15164528389 | 10-142 |
研究生院 | 王洋 | 6819131 | 13946984757 | 主楼821 |
校征兵办 | 张秀青 | 6819068 | 13836962658 | 保卫处106 |
内部资料
妥善保管
黑龙江八一垦大学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