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为遵循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记者 姜 洁
2018年03月11日09:3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在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日前,记者就宪法修改中监察委员会有关内容采访了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他认为,宪法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宪法基础。
记者:此次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您认为意义何在?
肖培:党的十九大作出重大部署,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根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句话包括三个方面内涵:“党统一指挥”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全面覆盖”要求监督监察职能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权威高效”要求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我们创设的国家监察体制,源自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源自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创新。宪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对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记者:如何理解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有利于丰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肖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这次宪法修改,决定由人民代表大会组建一个专司国家监察的国家机构,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有效监察。各级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通过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推动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把人大监督做实做细,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记者:如何理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肖培: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是我们党始终不懈探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在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这体现了我们党在进行社会革命的同时一以贯之推进自我革命的使命担当。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既是党的机构,又是国家机构。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实现监督全覆盖。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者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记者:宪法赋予监察机关职权后,如何继续探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肖培:宪法修正案、监察法草案审议通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监察体制改革才进入深水区。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系列需要深化探索实践的问题,比如,如何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实现人员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融合、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授予派驻机构部分监察职能、构建权威高效体制机制、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有机对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和业务本领等等。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以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契机,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巩固压倒性态势、向夺取压倒性胜利前进。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11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