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3浏览:11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因应征入伍无法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学校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负责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准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如擅自参加教学活动,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按学年收缴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银行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本科学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动物医学专业),专升本学生学制分为二年或三年。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四至六年(含休学);五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五至七年(含休学);三年制专升本,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含休学);二年制专升本,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含休学);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学习年限为四至六年(按在校学习时间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者补考,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达到升级标准的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一)每学年修读的课程(通识选修课除外)取得学分低于规定应修学分的50%

(二)累计所得学分(通识选修课除外)与所在年级应修学分差30学分(含)以上。

第二十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留级学生的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学生应随新编入班级参加教学活动及课程考核;

(二)留级学生不允许随原班级提前修读课程,擅自参加教学活动及课程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协议学校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根据校企合作办学协议修读企业开设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协议学校、企业或网络修读的课程学时、学分与成绩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业无法在校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可适当放宽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经学校有关部门评估通过后最多可休学八年。创业休学的学生需每年向学校提交创业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附必要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发给休学证明书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学生应按通知时限办理休学事宜;

(二)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户口不变更,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审核,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四)应征入伍的学生应在退伍后两年内持退伍证原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该生所学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的情况,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两次留级后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学生累积修读的课程取得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的25%(按学年计);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需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学生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任何证明和证书;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与转学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历年操行评定结果对学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应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最后一学期对预毕业学生作出毕业资格审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各方面全部合格,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达到结业标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降级,随下一年级修读课程,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六条 结业生所得必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必修学分的90%者,可在结业离校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补考、补做或自学计划。离校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做或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发放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参加补考、补做、答辩或补考、补做、答辩不及格者,以后不允许再补考或答辩,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参加补考或答辩时,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或答辩资格,考试科目或答辩成绩按零分记,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每年对预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审核结果由学院进行公示;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教务处负责安排结业学生的换证考试工作。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毕业后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信息不予变更。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节   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相应学位,颁发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及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公寓管理的具体办法进行规范。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校另行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具体办法进行规范。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具体办法进行规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在校园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班的学生受处分的,其处分期至毕业时离校止。处分期满后受处分的学生可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记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学生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学校另行制定学生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进行规范。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9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定具有同等的效力,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涉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