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教育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请求。
第三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受理学生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各学院副书记、校学生总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法律顾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职权,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和学籍处理事件进行复查;
(三)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可延长15日;
(四)将与原处分(处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向申诉人宣布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诉人对下列事项不服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籍不服的;
(三)对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
第十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属于第九条所列事项之一的;
(三)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的。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时效为10日,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理由;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正式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重复申诉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被申诉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受理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陈述、申辩。
第十六条 被申诉人负有答辩举证责任。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要求被申诉人进行答辩举证。被申诉人须在收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出的书面答辩举证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说明、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等。
第十七条 被申诉人逾期未进行答辩举证的,视作放弃答辩举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直接作出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处理决定意见作出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必须获得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须回避。
(一)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处理程序的;
4.处分(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出具复查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宣布;学校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